關于《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》的解讀
瀏覽量: 時間:2013-11-20 01:43:00
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<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>的通知》(國稅發[2002]9號,以下簡稱“9號文”)第十四條規定,“金融商品轉讓業務,按股票、債券、外匯、其他四大類來劃分”,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出現的正負差,可在同一個納稅期內按盈虧互抵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;但四大類間不得軋抵,應分別計算繳納營業稅。
近年來,國內金融市場和金融業務發生了顯著變化,隨著金融行業不斷創新,新的衍生金融產品不斷推出。根據9號文的解釋規定,股指期貨、外匯掉期等金融衍生品只能并入“其他”類,但這些新型金融商品與股票、外匯的關聯度更高,很多時候屬于同一投資組合的產品。
為支持金融行業發展,鼓勵金融業務創新,我們發布了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商品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》,取消對金融商品轉讓業務“四大類”間的限制,對所有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,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,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,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,但年末仍出現負差的,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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